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和《“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现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紧紧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大战略部署和航空都市区建设,实施“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五年内引进30名国际顶尖人才(团队)、300名国内领军人才(团队)、3000名省级领军人才。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引才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项目资助、配套投资、购房补贴、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等政策扶持,为引进人才提供便利化服务。继续实施“千名引硕工程”。启动实施“重点高校大学生引进计划”,对到我市企业工作的重点高校本科生,五年内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科技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等方式,柔性引进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把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发挥国际高端猎头和产业、行业协会的引才作用,提升主要发达国家和发达城市同乡会功能,实现常态化引才。
二、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采取企业岗位挂职、高级学位攻读、典型专业考察、创业导师帮带等措施,五年内培育1000名左右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精通对外交流规则、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的高级企业管理人才。大力实施“产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五年内培育100名省级、500名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建立企业家学习培训资助制度,对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类高端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政府决策管理、推动创新创业、整合人才资源的工作机制,聘请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建立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制度。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三、完善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深化拓展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例。实施吴都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五年内在信息网络、智能制造、现代能源、生态农业、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等领域,重点培养一批青年领军人才。探索实行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成长。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在我市开展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2万元的场租补贴和200万元贴息贷款。每两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创业大赛,对优秀项目给予创业资助。对科技含量较高、市场预期较好的种子期项目,可给予三年零成本孵化。
四、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加强合作,探索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模式,推进“厂中校”、“校中厂”建设,开展校企联合办学、校企合作培训。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优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加快建设一批基础好、数量足、功能强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培养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3000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建立实用型人才培训补助制度,对职工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按照相应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参照相应技能人才标准执行)。建立职业技术技能竞赛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技术技能大赛,对成绩突出的技术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大力培育工匠精神。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评定。
五、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深化人才评价体制改革,突出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依托行业学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行业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评价,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工作,建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条件。推进分类评审改革,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开放产业领军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行业主管部门中级职称评审自主权,对具有自主评审资格的单位,按国家职业标准自主组织职称评审鉴定,结果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权限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认定。
六、破除人才流动体制障碍。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积极推进聘任制。积极推进公务员调任工作,拓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才流通渠道。探索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领导干部队伍途径和办法,选拔一批德才兼备、作风优良的社会人才担任各级领导干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为核心的竞争性选拔机制,激发干部、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工作机制。开辟事业单位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放宽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及准入条件,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急需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承诺服务年限5年以上的,可直接考核聘用。
七、引导人才向科研生产一线流动。出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兼职创业实施办法。鼓励科研院所等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聘任合同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离岗创业的,经本单位同意,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五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专业技术资格,可在原单位申报。实行教育、卫生、农业等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兼职或服务锻炼制度。应用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临床等紧贴市场、服务民生的人才,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内容,基层服务经历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对乡村教师、基层医务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给予倾斜。推动企业高层次人才合理流动,每年定向选派一批管理技术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挂职锻炼。
八、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设立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对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专利技术和产品、软件的,进行奖励。提高研发团队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比例,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等主要依靠智力投入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科研人员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的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支持科研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股权占比最高可达70%。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维权援助制度。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九、大力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加速发展各类众创空间,鼓励国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创业服务综合体设立、并购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做大做优做强。打造创业园区、“梦想小镇”和创业街区,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两站一基地”和科技创新“四平台”建设,在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后,分别给予最高45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各众创空间、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使用省、市科技孵化器公共技术平台仪器设备发生的检测费用按5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构建人才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大人才发展财政专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市、区(开发区)、街道分别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投入不少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2%。整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成立人才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发展。支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实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鼓励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信贷产品,对银行、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拓宽创客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客提供个人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对以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创新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为50万元。
十一、发挥用人单位人才开发主体作用。突出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保障和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探索在编制控制范围内自行设置岗位,自主组织人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管理,推动人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支持国有企业通过特设岗位、安置配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对引进高端人才(项目)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较多并对鄂州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20万元的奖励;对在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或第三方组织给予5万—30万元的奖励。
十二、健全市场化人才服务体系。建立人才、项目、技术、资本线上线下对接平台,构建从登记建档到签约上岗“一站式”服务机制。加大人才市场开放力度,引进一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建立全球产业领军人才信息库,精准化、常态化引进各类人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参照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政策执行。对业绩突出、声誉良好的人才服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共同合作等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大力支持会计、律师、审计等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设一支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十三、打造便捷优质的服务环境。在人才集聚区建设专家楼和高端人才公寓,打造“1公里生活圈”。在各重点产业园区设立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户籍落户、人事关系代管、党团组织关系管理、优惠政策申请等服务。加快国际化学校建设,更好满足高层次人才对子女国际化教育的需求。扩大与国外医疗机构的联合办医、联合科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
十四、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才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专门人才工作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予以明确和保障。理顺党委、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五、营造尊才用才的良好氛围。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的作用。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机制,为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健全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常态化宣传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宣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鄂州创新驱动发展,我市决定实施鄂州市“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是指利用五年时间,重点围绕航空物流、电子信息、航空设备制造及维修、生物医药、专业会展、电子商务、大数据、健康服务、金融、法律、医疗、生态农业等重点领域,引进30名国际顶尖人才(团队)、300名国内领军人才(团队)和3000名省级领军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引进方式
第三条 “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扶持对象为带项目在鄂州创办企业不足3年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2年内到企事业单位实施重大创新或成果转化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其中:创业人才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占股50%以上,若为团队的,团队带头人须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且个人占股30%以上;创新人才须与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或合作合同。引进人才(团队)分国际顶尖人才、国内领军人才和省内领军人才三个层次:
A类国际顶尖人才(团队)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其他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鄂州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人才。
B类国内领军人才(团队)主要包括: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际知名公司和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其他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相当层次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团队)主要包括: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其他省内领军、鄂州急需、能带来突出效益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 人才带来或领衔的科技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国际国内领先,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管理创新项目应对企业管理具有创新性改进,能解决经济金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具有较大推广价值。
第五条 引进方式主要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合同聘用、技术合作、顾问指导、兼职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引进、扶持人选一般由用人单位向市委人才办推荐申报。符合引进条件的创业人才(团队)也可以自主申报。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原则上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申报人选进行一次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引进和支持建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手续,协调落实政策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八条 对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或领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且具有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项目,给予相应扶持:
A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200万元资助,最高1亿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0—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
B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最高20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500—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
C类创业人才项目,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配套股权投资,三年内免费提供100—500平方米办公场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以上项目扶持政策,每个企业、项目、团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项目正常运营后,配套投资股权可按原价转让给创新创业团队成员。
第九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前三年按其缴纳个税鄂州财政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对人才创办的企业,前三年按其缴纳税收鄂州财政留存部分的100%进行奖励,后两年按其缴纳税收鄂州财政留存部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加分。
第十一条 人才在鄂州创办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在“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在人才集聚区建设专家楼和高端人才公寓,引进人才在鄂州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在鄂州工作生活十年以上、为鄂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赠送所居住专家楼或人才公寓产权。引进人才在鄂州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A类人才按房价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B类人才按房价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C类人才按房价的1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配偶没有工作的,可在市内协调安置工作;子女入学,可优先安排到市内优质中、小学;对投资创业和合同招聘引进的人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疗养休假,参照全市重点保健对象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支持人才加强对外交流,优先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一年期多次往返签证、居留证等。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人才发展需求、成长状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完善市场化引才激励机制,对为我市引进A、B、C类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第三方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引进A、B、C类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与项目实施进度挂钩、财政投入力度和项目绩效挂钩的动态支持机制。
创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且自身项目总投入达到政府拟扶持资金总额30%的,可以申领50%的政府拟扶持资金;项目获批后2年未达到申请资助资金条件的,取消项目资助资格。
首笔资助资金到位后两年内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中期评估绩效突出的可升级为上一层次的项目,并获得相应政策扶持。首笔资助资金拨付后2年内未达到中期评估条件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停止享受各项人才政策。
第十八条 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人才及其创新创业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委托相关科技专家、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风投机构、科创园区负责人和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终止服务合同前,须报市委人才办登记备案。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审定后,取消相关待遇、收回已资助经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科技水平世界领先、能引领鄂州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大人才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制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优惠政策措施、人才评价认定等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