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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5年9月25日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鄂州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鄂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和动员全市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的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是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学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

《实施细则》;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交办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权;优先在科学技术协会、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主办的刊物、专栏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五、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市属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加入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  市级学会接受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  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本章所指基层组织是指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企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服务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五、向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成立申请,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有计划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依法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第五十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鄂州市科协。其英文全称是E   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EZSTA。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鄂州市鄂城区。

第五十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  市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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